南民告〔2024〕2号
陈玉娜、房开明:
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实:陈玉娜与房开明隐瞒了于1998年3月7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龙镇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川广大字第46号,双方于2012年3月21日共同向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2-006337。
本机关认为,陈玉娜与房开明于2012年3月21日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的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因此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2年3月21日办理的陈玉娜和房开明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2-006337)。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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