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4〕1号
林彬卿、谢天恩:
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实:与谢天恩办理结婚登记的林彬卿系虚构身份。林彬卿隐瞒其于1990年3月20日以“杨艺蓉”的户籍身份与傅玉琪进行结婚登记,后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林彬卿与谢天恩于2017年3月8日共同向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7-000016;双方于2020年5月6日再次到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BJ350583-2020-000008。
本机关认为,林彬卿与谢天恩于2017年3月8日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因此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7年3月8日办理的林彬卿和谢天恩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7-000016)、于2020年5月6日办理的林彬卿和谢天恩的补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BJ350583-2020-000008)。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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