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雪梅:
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有关规定,已于2023年4月6日作出《南安市民政局关于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书》(南民撤〔2023〕1号),撤销沈雪梅,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持伪造身份信息为:沈时兰)与梁开根于2000年7月31日共同向翔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翔婚字第2146号)。
根据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南检检建受〔2022〕104号)函告我局,沈时兰系沈雪梅伪造身份信息,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见到公告后,及时来南安市民政局领取《南安市民政局关于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书》(南民撤〔2023〕1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安市民政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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