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 万的标准测算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 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
城企联动养老服务企业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推荐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9〕203号) |
发改、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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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政策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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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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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加强农村幸福院的绩效管理,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比照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运营补贴。 |
农村幸福院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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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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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 |
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0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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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补贴政策 |
向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补贴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5〕70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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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补贴政策 |
具有南安市户籍,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待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发放标准:按年龄划分3个标准档次: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及以上(当年年份-出生年份≥100),每人每月300元。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7〕11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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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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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补贴政策 |
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等工作。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7〕11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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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补贴政策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每人每年投保费30元。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7〕11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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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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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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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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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减半征收)、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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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税费减免政策 |
PPP工程包项目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
养老PPP工程包项目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福〔2017〕39号)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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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地用房政策 |
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一是积极挖掘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三是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四是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安排使用。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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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如福利院、养老院以及配套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或者同一宗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可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各市、县(区)可探索采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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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用地用房政策 |
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首先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合理控制地价水平。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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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
医养结合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
国土、卫健、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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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地用房政策 |
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
经济型养老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
国土、住建、民政、物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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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地政府要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提供或协助其低价租赁服务场地。已经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开放使用。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 号) |
民政、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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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地用房政策 |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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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投融资政策 |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省内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企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
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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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政策 |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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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才培养政策 |
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活动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
医护人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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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政策 |
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后,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以及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给予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民养老〔2019〕2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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