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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林甜甜)
2021-10-11 08:22 阅读人数:1

当事人:南安市丰州镇甜甜美容会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东环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5M4T4H;类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甜甜,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350500198008****25);联系电话:183****3736:

  你于2020年04月10日至2020年12月03日在南安市丰州镇东环路218号,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足浴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壹名(黄小荣)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 2021年 9月23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健公罚告〔2021〕001号】,依法对你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你未签收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健公罚告〔2021〕001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7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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