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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阿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有关情况的公示
2021-04-08 10:10 阅读人数:1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泉州市阿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经营场所情况

  单位名称: 泉州市阿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 南安市官桥镇新圩村社庄(金桥开发区)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歌舞娱乐

  经营面积: 1132平方米

  二、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李长山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58319630408****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立新街**号

  三、公示期限:2021年4月08日-2021年04月21日

  四、公示形式和范围

  1、公示在南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2、以张贴纸质公示材料的形式在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示栏、泉州市阿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入口处公示。

  五、相关法规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市文体旅局市场管理科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市文体旅局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保密。

  (一)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二)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三)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四)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但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信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五)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举报或反映意见方式

  举报电话 : 86389233 传真 :86391600

  通信地址 : 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邮政编码 : 362300

  联 系 人 : 周巧玲

 

 

 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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