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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缪展创)
2023-01-10 09:38 阅读人数:1

被处罚人:缪展创(“牙科”负责人;男性;联系电话:176******70)

  你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在南安市码头镇码头村桥头的“牙科”内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证保决【2022】3002号】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于当日对你进行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医罚【2022】014号】无果,遂于2022年10月19日邮寄送出,邮寄回执显示收件人拒收,后于2022年11月2日经委托你户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五华县卫生监督所和梅州市卫生监督所)送达该文书,收到的回复均是委托送达不成。因目前用相关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医罚【2022】014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安市卫生监督所(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5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监督所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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