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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李天尊)
2021-01-11 16:42 阅读人数:1

被处罚人:李天尊(男性;汉族;1941年7月28日出生;联系电话:139*****92)

  你(单位)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位于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东安上115号的“无名诊所”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1月4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医罚[2020]082号】,依法对你作出 :1.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2.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证保决[2020]3024号】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你拒绝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医罚[2020]082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5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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