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改价格〔202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635号)精神,现将《南安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3类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项。
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新的政策文件,并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三、本通知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南安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 停放服 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库、泊位),旅游景区等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摩托车计时收费标准:1元/辆.次(隔夜加倍)。 2.小型客货车(9人以下含9人或1.8吨以下含1.8吨)收费标准:⑴露天停车场,计时收费停放2小时内(含2 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计次收费:5元/辆.次(隔夜加倍)。⑵室内停车场:一类立体停车场,计时收费:停放2小时内(含2 小时)每辆次5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计次收费:5元/辆.次(隔夜加倍)。二类全封闭式(含地下),计时收费:停放2小时内(含2 小时)每辆次4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计次收费:5元/辆.次(隔夜加倍)。 3.中、大型客货车(10人以上或1.9吨以上):⑴露天停车场,按实际占用小型客货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⑵室内停车场:一类立体停车场,按实际占用小型客货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50元。二类全封闭式(含地下),按实际占用小型客货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40元。 |
南发改价格 〔2019〕11号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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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车、泊位)收费 |
1.摩托车计时收费标准:⑴主干路(每天7:30时至21:30时,其余时间免费),计时收费:停放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次2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5元。⑵非主干路(每天7:30时至21:30时,其余时间免费),计时收费:停放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次1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5元。 2.小型客货车(9人以下含9人或1.8吨以下含1.8吨):⑴主干路(每天7:30时至21:30时,其余时间免费),计时收费:停放1小时内(含1 小时)每辆次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2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⑵非主干路(每天7:30时至21:30时,其余时间免费),计时收费:停放1小时内(含1 小时)每辆次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 3.中、大型客货车(10人以上或1.9吨以上):⑴主干路(每天7:30时至21:30时,其余时间免费),按实际占用小型客货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60元。⑵非主干路(每天7:30时至21:30时,其余时间免费),按实际占用小型客货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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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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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1.市区:每吨0.95元; 2.官桥(重点建制镇):每吨0.85元; 3.其他乡镇:每吨0.80元。 |
南发改 〔2016〕172号 南发改 〔2019〕 32号 南发改价格 〔2019〕2号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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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市区:每吨1.40元; 2.官桥(重点建制镇):每吨1.20元; 3.其他乡镇:每吨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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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常住人口:未实行物业管理15元/月.户,实行物业管理垃圾送至投放点9元/月.户,实行物业管理垃圾送至转运站8元/月.户。 2.外来暂住人口5元/月.人。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元/月.人。 |
泉价〔2008〕69号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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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普通营业店铺30元/月.间;餐饮营业店铺60元/月.间;室外大排档110元/月.摊;农贸市场、固定和流动摊点等(肉摊、水产摊点)2元/日.摊;农贸市场、固定和流动摊点等(其它各种摊点)1元/日.摊; 2.营运车辆:货车5元/月,的士5元/月,中巴9元/月,大巴20元/月。 3.计量收取: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车站等单位自行清运至垃圾转运站15元/桶、容积0.3m3卫生桶,13元/桶、容积0.2m3卫生桶。 (2)委托清运至垃圾转运站:18元/桶、容积0.3m3卫生桶,15元/桶、容积0.2m3卫生桶。 (3)自行清运至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每吨按照政府与垃圾发电综合处理厂鉴定的补偿标准收取。 (4)委托清运至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每吨按照政府与垃圾发电综合处理厂鉴定的补偿标准收取另加收每吨30.10元中转运输费。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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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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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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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部门 |
住房城乡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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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 |
(一)生猪机械化代宰服务收费 |
设置标准为屠宰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发酵舍、高温炉或化尸池;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自检、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规范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机械屠宰加工,做到开膛(锯半)、净膛、内脏清洗:每头53元 |
南发改价格 〔2019〕11号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农业农村、商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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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猪半机械化代宰 |
设置标准为屠宰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发酵舍、高温炉或化尸池;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自检、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规范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机械屠宰加工,做到开膛、净膛、内脏清洗:每头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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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猪手工代宰 |
设置标准为屠宰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高温炉;开展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每头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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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猪手工自宰 |
设置标准为屠宰厂(场)污水生化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高温炉;开展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每头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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