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概述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制度。
申请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依据是否发生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符合临时救助等条件的情形。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经过财产核对后符合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不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以上),没有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享受待遇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实行分类分档限额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只给予一次救助,特殊情况下,由市民政局审核,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原则上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20000元。
1.急难型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情形和紧急程度,及时给予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 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 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支出型救助标准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
①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金额按照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40%计算(在十位数四舍五入,以整百元计算,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0元。
②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
因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负担过重的,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原则上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在大学(含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
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诚信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核对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需提交1至4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第3项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交1至5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核对授权书。
申请流程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全面实施分级审批。
1.一般程序
(1)受理审查
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审查意见。
(2)审核
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采取核对先行。乡镇(街道)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材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对申请人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乡镇(街道)审核结束后需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3)审批
救助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录入系统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对象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乡镇(街道)需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本辖区临时救助台账报市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民政局依据乡镇(街道)提出的审核意见,经入户抽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方式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告诉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困难发生的当年度提出,如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临时救助。
申请地址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
咨询电话
南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95-8639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