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根据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设立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要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要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一是申请举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开办资金属无偿捐赠,所得收入不得分配,注销后剩余资产需要捐赠。在选择养老机构性质时,要慎重考虑。二是要充分了解养老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即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防止登记后无法正常营业。住建、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在网站、办事窗口均有公告,建议提前学习了解。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承诺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明、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业务(经营)范围;
(四)床位数量;
(五)服务设施面积;
(六)服务网点;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的,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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