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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符合行政许可立法方向,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置审批项目,不改变审批的性质、权限、标准、条件,不突破现行行政机关的审批格局;同时,按照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许可改革。 (二)逐步推进原则。凡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审批运作过程中改变申请人的被动地位,实现市场主体快速准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各种企业类型一并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分步稳妥推进。 (三)讲求实效原则。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结合南安实际,拓展范围,规范运作,力求实效,解决审批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使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控制转移到事后监督管理上来。
二、基本含义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委托工商局对企业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前应当办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行为。所谓“承诺”,是指申请人对工商局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监督管理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
三、主要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规范; 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变更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保证提交的材料或填写表格内容的真实性。
四、适用范围
原则上凡企业注册登记法定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均应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安全生产、泉州市级以上审批及其他暂不宜实施的项目除外)。
五、运作方式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按“明示告知、书面承诺、证照核发、实地查验”的模式运作。 (一)明示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在名称预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表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告知申请人申领关于前置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等内容的告知书。 (二)书面承诺。申请人获知告知的内容后,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向工商局窗口领取承诺书,以书面形式作出在一年内具备审批事项相关条件并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监督管理的承诺,由全体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局窗口。 (三)证照核发。工商局窗口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及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即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筹建营业执照,并将申请人的承诺书和发照情况抄告相关审批机关。 (四)实地查验。审批机关自收到工商局窗口抄告情况之日起,6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条件符合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直接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条件尚未符合的,督促申请人继续履行前置审批的法定程序,使之在承诺期满前1个月达到行业准入的各项标准、条件、要求,以通过最后的核检。对承诺期满仍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审批机关的意见,依法责令申请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责任与追究
(一)告知承诺文书为契约性文件,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中企业违背承诺而违法经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申请人和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在告知承诺制实施中,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或推诿扯皮、刁难企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告知承诺审批是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职能,统一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各审批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告知承诺制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强化事后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程序、时限等要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效能办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后监管措施,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乡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的,要指明申请人到相关的市审批机关办理;市相关审批机关要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
本告知承诺制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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