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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在 市级工业园区内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或在市级工业园区以外,但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只缴纳50%,但供地15个月内没有投产的,应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购地款,下同)至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80%,其余分三年计征;供地15个月内投产,且投产后12个月内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企业应缴出让金的20%对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70%,其余分三年计征;供地18个月内投产,且投产后12个月内纳税达到8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企业应缴出让金的30%对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60%,其余分三年计征;供地20个月内投产,且投产后12个月内纳税达到12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企业应缴出让金的4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投资高新技术或农产品深度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至1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70%,其余部分分三年计征;供地15个月内投产,且投产后12个月内税达到40万元的,市政府按企业应缴出让金的30%对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60%,其余部分分三年计征,供地18个月内投产,且投产后12个月内纳税达到60万元的,市政府按企业应缴出让金的40%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以上内容节选自《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适用于混合所有制、外资及个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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